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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6月起施行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7日

记者从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对“三小”场所实施宽入严管制度,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证。

 据市食药局工作人员介绍,《条例》倡导多方参与,推动社会共治,规定了三小食品从业者的主体责任,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促使社会公众依法监督维权。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章程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治理,形成群防群治格局。目前,我市食药部门正开始对“三小”从业人员的培训,为从业人员讲解登记备案申请程序,以及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规范性要求等,提升从业者诚信守法经营的意识,切实保障三小食品质量安全。

 本次纳入监管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从这个范畴上,公众生活周围的食品经营小场所基本都将纳入监管。

 为加强对“三小”场所的风险管控,便于遵守执行,《条例》提出了负面清单制度,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经营界限。《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15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可以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在对“三小”场所严格要求的同时,《条例》罚则规定更加人性化。市食药局工作人员介绍,对“三小”违法行为实行了“责令限期改正”制,降低罚款起点。即优先介入整治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的,罚款起点降为小作坊小餐饮5000元,食品摊点1000元。同时,《条例》提出了行业禁入规定,即小作坊小餐饮自登记证吊销之日起二年内,食品摊点自信息公示卡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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