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63号
颁布日期:19990514 实施日期:1999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9号
颁布日期:20020902 实施日期:20020902 颁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向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提出登记申请。
(一)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五)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颁布日期:20030606 实施日期:20030715 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