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4号
颁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十一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 周岁;
(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5-1.75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未受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
(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
(七)在申请执照前6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实施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照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
第三十五条 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之日起,民航总局撤销其执照。在其接受刑事调查期间,执照持有人暂停行使执照权利。
执照持有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局方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以警告或者暂停其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46号令
颁布日期:20060320 实施日期:20060601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35号
颁布日期:20051130 实施日期:20060101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