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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犯罪为执业前提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颁布日期:20080129  实施日期:20080315  颁布单位:建设部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六)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七)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2004]18号

(200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颁布日期:20040826  实施日期:2004082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国务院令第184号

颁布日期:19950923  实施日期:19950923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颁布日期:20060126  实施日期:200604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颁布日期:20061228 实施日期:2007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颁布日期:20080802  实施日期:20080802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 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价格鉴证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提供虚假的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材料的;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管理监督,对注册价格鉴证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注册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注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并在指定的媒体公布:
  (一)已经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

颁布日期:20040707  实施日期:20040707  颁布单位: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1)中国精算师,或者通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包括数学基础、数学基础、复利数学、风险理论、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或者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2)从事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4)无违法犯罪记录;(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每年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但累计担任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1)获得国外精算专业资格;(2)从事财产保险(再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或固定办公场所;(4)无违法犯罪记录;(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颁布日期:20050624  实施日期:20050701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价格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资格认定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其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

颁布日期:20050110  实施日期:20050301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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