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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一、关于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中,居住半年以上的认定标准为在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省厅已经修改系统功能,即日起,居住登记不满6个月的流动人口无法办理居住证。

二、关于流动人口登记凭证。公民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后,受理民警可以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为其打印流动人口信息详情,并加盖登记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作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三、关于居住证领取凭证。符合申领居住证的条件的公民申领居住证,受理民警可登录系统从居住证办理模块受理,并打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和《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在骑缝线加盖户口专用章),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将《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存档,《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交申请人。申请人于15个工作日内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四、关于签注和有效期限。《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系统已经修改相关功能,即日起,只能签发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内免费换领新居住证。之前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办理居住登记、制发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以及受理、制发居住证不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换领、补领居住证暂时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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